案件事实:
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,2012年4月5日20时许,被告郝某因乌某与其断绝男女朋友关系蓄意杀人,到平谷区某有限公司南门马路对面辅路处,持刀将乌某及与乌某同行的李某、周某扎伤,后郝某逃离现场。经鉴定,李永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。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,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,提请法院依法惩处。
案件处理结果: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罪。
特别说明:
1、本案例为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商兴明办理的案件。
2、为了保护委托人的个人隐私,对于法律文书中可能涉及隐私的部分予以技术处理,敬请谅解。
3、感谢做出公正裁决的司法工作人员,正是他们对法律的坚守,才让公正得以彰显。